律师解析: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针对欠款问题所采取的对应措施需依据特定情形作出判断与选择。 若涉及到的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理应由双方当事人共担偿还之责; 反之,若是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那便应当由该方独自承担清偿的义务。 首当其冲,需要明确这笔欠款的性质以及其实际用途究竟为何。 通过各方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并确定相应的还款方式及责任分担事宜。 倘若协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各位当事人仍可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依法委托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证据资料以及法律法条的规定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